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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溪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廉政行为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8-28 来源:贵师大附中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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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确保新校区指挥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,结合新校区建设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,必须依法按章规范行事,自觉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各级党委纪委制定的相关规章、规定及制度。强化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,保持清醒头脑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、学院及有关纪检、监察部门的监督,自觉遵守廉政制度,做到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,为学校办好实事,争当廉洁模范。

二、办公制度公开化、办事透明化,自觉接受监督。洽谈业务应有二人以上共同参加,重大业务事项须有纪检、审计人员参与。

三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、工作程序、办事流程,严格按照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制定的各种有关工程建设、设备采购、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。

四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参与新校区建设相关的公务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,不准有下列行为:

第一、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。

第二、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建筑材料和设备。

第三、不准向投标单位透露标底。

第四、不准向施工单位泄露研究涉及施工队伍的会议内容。

第五、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、礼金及有价证券。

第六、不准接受乙方的请吃。

第七、不准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到乙方工作。

第八、不准参与乙方举办的高消费活动。

第九、不准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和变相旅游活动。

第十、不准使用在校施工队伍为自己装修住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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